专委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石油石化科技与数字创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专委会在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和授权下,依照有关制度规定,在石油、天然气(包括常规及非常规)工业油气勘探开发、工程技术、工程建设、管道储运、油气计量、装备制造、炼油化工、销售贸易、安全环保节能、金融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新能源、绿色低碳等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内,从事学术技术交流、科普宣传教育、科技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举荐、国际科技合作等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石油石化领域和社会各界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我国石油石化设备装备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为加快能源和制造强国建设、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新动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石油天然气工业发展要求,提出本领域专委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开展石油石化设备装备现代化发展等重大课题研究。

第七条 开展石油石化设备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活动,推广交流设备管理经验、研究成果和设备维修、设备改造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等。

第八条 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科普宣传工作,助力会员企业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家对外合作交流建设,发展同国外设备管理、维修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联系,组织开展设备装备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定期评选、表彰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以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委员与专家

第十一条 专委会由涉及本领域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及院校选派的技术主管、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等组成。

第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应具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掌握本领域基础知识,热心协会事业,能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三)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聘任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和登记表;

(二)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专委会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专委会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全体委员大会等工作会议;

(三)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获取专委会的资料,并享有相关费用减免优惠;

(四)监督专委会经费的使用;

(五)承担专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六)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专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受主任委员的委托,临时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或负责某一部分工作。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专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六)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秘书长负责专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秘书处工作规则规定。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三年以上本领域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专委会可设顾问若干名。顾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大会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表决同意后,由专委会颁发聘书。顾问可列席主任委员办公会,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顾问可由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该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或者学者担任,为专委会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专委会委员退出机制。委员累计两次不参加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视为自动退出,由专委会秘书处提请全体委员大会或主任委员办公会审议,通过审议后通告全体委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能经信石油装备信息咨询中心,并委派工作人员担任常务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设全体委员大会、主任委员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需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审议委员调整提案;

(二)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管理制度;

(四)审议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体委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办公会按需召开,在行使第二十六条职权的基础上,具备以下职责:

(一)审议委员增补提案;

(二)审议年度经费预、决算;

(三)审定专委会工作计划;

(四)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文文头用“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石油石化科技与数字创新专业委员会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五章 换届、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每届五年。由专委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并经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主任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的调整应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或专委会秘书处提出调整方案。

第三十一条 委员在任期间根据工作原因需调整,应由委员所在单位或专委会秘书处提出调整方案,并通过全体委员大会审定。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严格按照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对专委会工作经费进行监督。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全体委员大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的工作经费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按其所在公司的委员人数自愿给予经费支持;

(二)其他委员提供的经费资助支持;

(三)委员及所在单位对专委会工作的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五)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六)社会各界对专委会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专委会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提供资料;

(四)开展本领域专项工作或研究;

(五)用于表彰和奖励所需的办公费用;

(六)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于专委会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