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10-10 点击数量:32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本办法适用于以上各类能源规划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见、衔接论证、审批发布、组织实施、评估调整等工作。

办法提出,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是指导全国和相关区域能源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能源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能源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相关能源工程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办法要求,能源规划应明确规划期,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基础和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其中,发展目标可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的能源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与生态环保、碳排放等指标和政策衔接。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能源总量规模、能源结构和区域布局,根据需要列入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权限的重点工程项目。列入能源规划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相关标准等规定,原则上应当具备前期工作基础,符合与工作进度相应的用地、用水、环评等要素保障要求。列入规划前应当经过论证程序,应结合能源市场和价格等情况开展经济性评估。